教工之家

青浦瀚文小学章程

发布日期:2016-11-21 16:47:40   来源:瀚文小学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

本校全称:上海市青浦瀚文小学

本校网址: http://hwxx.qpedu.cn

    址:上海市青浦区卫中路1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与规模】

学校招生对象为学区内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青浦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

学校积极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素质教育,以优质教育、高效管理服务于学生,贡献于社会,办一所学生喜欢、社会认可的优质学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惠泽童心 受益终身。其内涵理解为:表达“以人为本”的教育终极关怀和“有教无类”的教育平等观念,用智慧仁爱的学校教育普惠每一个学生的发展。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发展愿景:学生喜欢的、社会认可的优质学校

发展理念:构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

办学追求: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优质教育

办学目标:积极构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努力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素质教育,把学校办成一所优质学校。

中长期发展目标:创建区域优质教育品牌。

第七条 【文化精神】

校风:诚实、守纪、进取、和谐

学风:乐学、勤学、善学、博学

教风:严谨、扎实、协作、创新         

第八条 【学校标识】

        学校校报:《花蕊报》

        学校校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职权】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 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或任免副校长及其他干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 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实行教职工聘任制,进行校内设岗定员、绩效工资方案等若干改革。

(四) 按照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

(五) 按照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学校经费、校舍和仪器设备等。

(六) 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 【校务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校长助理、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完善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党团组织】  学校建立中共青浦瀚文小学支部委员会,在青浦区教育局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章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党支部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内部管理机构】学校设置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导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足开齐课程,充分发挥各类资源的作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合理安排好日程表、任课表、作息时间表,按校历安排工作。

(二)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三)实行班级授课制。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学生在校每天锻炼一小时,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观念,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六)少先队工作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自我教育、红领巾值日岗、行为规范示范员的作用,积极开展“雏鹰争章”、 “中队主题会”、“十分钟队会”等活动,使少先队充满生机,富有活力。中队辅导员兼任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协调任课老师、学生家长,了解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各方面的动态,做好学生品德测评工作,记载好学生评价手册、班主任工作手册并存档,每月进行一次班主任例会、班主任工作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文明班、优秀中队的评选工作,对工作优秀者给予奖励。

(七)要构建一个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健全校内、社区的管理制度,形成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新格局。

(八)建立家长委员会,依靠社会力量,提高社会教育效应,每学年定期举办好起点班家长学校,举行二—五年级的学生家长会,加强家校的交流和沟通,形成教育的合力。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校内维权】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管理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

学校严格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凡按规定入学或转学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校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制作电子学生证,建立学籍卡。

第二十一条 【学生权利】

(一)学生有权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学校对特殊儿童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校争光。

第二十三条 【学籍管理】

(一)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

(二)   学校为在籍学生每学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督促办理请假手续。

(三)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评价】

(一)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学校将每学期的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

(一)      学校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政府给予的资助。

(二)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人事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考核】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并根据学校情况不断完善;每学期按学校对教职工工作的要求对教职工进行考评,并依照学校工资分配方案对教师进行奖励或惩处。教职工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在学校职权范围,由学校行政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有关章程作出处理决定,适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敬业爱岗精神,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积极参加学历培训和岗位培训,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加教育科研,不断提高教学与科研能力。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三十二条 【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新格局。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艺术、科技等兼职教师和消防、法制等校外辅导员。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增强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素质教育的意识,形成科学育人的整体合力。

第三十四条 【社区参与】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积极开展日常、寒暑假社会考察与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建立校产登记、保管、使用、出借、赔偿、报损、检查制度,做到责任到人,杜绝流失和由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专用教室落实到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各室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八条 【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高额购物一律使用支票,健全报销制度,规范票据,报销一律由经办人、证明人、总务主任、校长签章,杜绝代发票或白条入帐。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制定的标准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每学期期末时认真结算好学生代办费,并向家长开具代办费使用清单,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按有关规定对贫困学生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四十条 【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青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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